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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贷款买房过程中,由于个人资质原因或者政策原因,会出现一些贷款审批未通过的情况,导致买房者没有资金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出现这种情况,买卖双方应如何界定责任归属呢?
一、银行不放贷谁承担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对上述规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因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与银行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致双方无法继续履行购房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及损失赔偿。[立德担保]帮您忙。
2、非因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购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这一规定为非因自身原因致无法办理银行按揭的购房者维权提供了有力依据。这些情况可以是政策法规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下的违约。
二、如何避免按揭贷款纠纷?
为了避免因按揭不成产生纠纷,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建议购房者从以下三点入手将风险控制在 低限度:
1、在签订购房合同前,购房者在听取开发商意见的同时,尽量向贷款银行进行详细的咨询,了解贷款审批的条件及要求,对于自身还款能力及贷款能否获批有一定的心理预期。
2、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就按揭不成时买受人的合同解除权进行明确约定,即在合同中约定,如因银行不予办理按揭手续致买受人无法取得贷款的,买受人有权解除购房合同并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银行通过贷款申请并与购房者签订了《贷款协议》,对放款时间进行了明确约定, 后却以各种理由不按时放款,则购房者有权依据《贷款协议》要求银行按时房款并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是建立在出售方和购买方之间的,银行贷款只是购买方的一种付款方式。
购房者要注意的是,即使购买方按合同约定准时向银行交付放款所需材料,但是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没有履行接下来的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购买方仍需要向出售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里提醒各位购房者,在考虑贷款买房时,一定要根据自身资质提前估算自己的贷款额度,选择相应价格的住房,以免造成自身资质不足影响贷款额度,无法全额支付房款的情况发生。[立德担保]帮您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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